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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與非法社會組織有關聯

來源:未知|發布時間:2023-08-14|瀏覽次數:

       企事業(ye) 單位和社會(hui) 組織要自覺抵製非法社會(hui) 組織,不得與(yu) 非法社會(hui) 組織勾連開展活動或為(wei) 其活動提供便利;不得參與(yu) 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(hui) 組織;不得接收非法社會(hui) 組織作為(wei) 分支或下屬機構;不得為(wei) 非法社會(hui) 組織提供賬戶使用等便利;不得為(wei) 非法社會(hui) 組織進行虛假宣傳(chuan) 。對違反上述要求的社會(hui) 組織,民政部門依法從(cong) 嚴(yan) 從(cong) 重處罰,向社會(hui) 公告包括業(ye) 務主管單位以及社會(hui) 組織主要負責人(法定代表人)名單在內(nei) 的處罰信息,並納入社會(hui) 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社會(hui) 組織嚴(yan) 重違法失信名單。對違反上述要求的企業(ye) ,市場監管等有關(guan) 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線索依法依職責嚴(yan) 厲查處,並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(ye)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依法公示。對違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單位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,對有關(guan) 責任人依法依規嚴(yan) 肅處理。——《關(guan) 於(yu) 鏟除非法社會(hui) 組織滋生土壤 淨化社會(hui) 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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